一、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能不能分
1、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出資,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此時,該房產已經歸未成年子女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不能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記在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屬于子女的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時不能不能分割。
從監(jiān)護人的處分權來分析,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只有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才能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所以子女盡管未成年,父母也不能分割子女的財產。
2、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的真實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為該房屋產權的權利人,因此,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有足夠證據能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那么離婚時可能會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房產只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
房產只登記一方名字的,如果該房產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或者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另一方能不能證明出資的,則離婚時該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何分割由夫妻雙方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如果房產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或者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則只寫一方名字的,離婚時房產也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如果該房產是屬于以下情況的,則只寫夫妻一方名字的,離婚時按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
一、房產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
二、房產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或者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產權登記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
三、房產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離婚孩子名下的財產能不能分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財產父母無權分配。不管孩子是否成年,孩子名下的財產只能歸孩子所有,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父母的婚后共有財產。夫妻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婚后的共有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在于對夫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xié)議分割。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jiān)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